分类
投资者最信赖的交易平台

虚拟货币投资的一些思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答记者问

答: 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指的是通过专用 “ 矿机 ”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一方面, “ 挖矿 ” 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我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 另一方面, 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整治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问:整治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按照 “ 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 ” 的总体思路,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 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 “ 挖矿 ” 虚拟货币投资的一些思考 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分类处理。 区分虚拟货币 “ 挖矿 ” 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在整治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问:对于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治措施?

答: 在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的基础上,《通知》对新增投资项目和存量项目分别提出了具体整治措施。

对于新增投资项目:一是 强化能耗双控约束,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二是 将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三是 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 四是 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并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五是 严格限制虚拟货币 “ 挖矿 ” 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 “ 挖矿 ” 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 六是 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

对于存量项目:一是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 二是 实行差别电价,执行 “ 淘汰类 ” 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30 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三是 不允许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四是 停止对虚拟货币 “ 挖矿 ” 虚拟货币投资的一些思考 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 五是 停止对虚拟货币 “ 挖矿 ” 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六是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通过以上综合性措施,各项政策将形成合力,推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取得实效。

问: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整治后续有何工作考虑?

答: 随着整治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政策文件的正式印发,各有关方面将采取更大力度开展核查整治工作,大型集中式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清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也出现一些新特征,如从集中式向分散式、小规模转变,隐蔽性更强,精准识别难度更大。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好虚拟货币 “ 挖矿 ” 活动整治工作。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新特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及时研究出台针对性举措。 二是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完善电网企业、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利用新技术查处 “ 挖矿 ” 活动。 三是强化督促落实。 督促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及时通报各地进展。

虚拟货币投资的一些思考

金融+

科技+

科技·经济·生活

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一、人民银行等发布监管通知

《通知》回顾了人民银行有关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态度,指出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主要明确了两点,一是重申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二是明确对有关业务的定性。《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另外,《通知》还强调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投资的一些思考

二、比特币等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2013年3月18日发布FIN -2013- G001指导文件,对数字货币作了界定,“数字货币是一种交换媒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使用流转,但并不具有真实货币的所有属性,并且在很多国家都不具有法定的地位。”2017年7月14日至20日,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年度会议正在讨论中的《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Uniform Regulation of 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es Act)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以数字表示的价值,用作交换媒介,账户单位或存储价值;不是法定货币,不论是否以法定货币计价。”

2013年12月5日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为“网络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指出“相关数字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三、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累积的风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绕开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出于各种意图利用其自身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行业优势,从事数字货币的交易投机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造成了威胁,累积了一些风险,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字货币可能会变成影子货币体系,引发系统性风险,即《通知》提到的“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数字货币是建立在去中心化的基础上的,没有中间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也没有国家信用作为后盾,其成功运行建立在人们相信它可以被人接受的前提之下,绕开了传统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体系,使得其运行一定程度上处于传统金融体系之外。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却可以行使法定货币的支付、价值尺度功能,可能发展成为“影子货币”。如果其规模不断扩大,则可能会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

是数字货币易沦为犯罪活动工具,即《通知》提到的“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或者说绕开传统的实名认证体系、不可或者较难追踪以及跨国界、跨地域等特点,易被用于洗钱、支持恐怖活动、支持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给追究相关违法分子法律责任增加难度。如著名的“丝绸之路”网站,允许用户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并且采用特殊技术,使得监管机构难以追踪其交易细节,一经推出就受到地下交易者的追捧,滋生大量毒品、非法枪支买卖等非法交易,交易物品涉及毒品、黑枪、信用卡资料、黑客服务和色情服务等,当然最终还是被执法机构摧毁。

三是数字货币的分散性使其面临独特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即《通知》提到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比特币交易的不可逆转性意味着,即使有合法的比特币还款请求,没有当前持有人的自愿转移,也没有真正的方法强制将虚拟货币资金交给受害方,因为比特币账户具有自主控制,数据由相关主体自行控制的特点。由于没有中介监督机构,如果需要通过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司法体系解决案件的则需要配合其他相关措施,对于消费者或者说用户利益主张的保护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后,即便所有的记录都存在于区块链系统之中,但却可能难以锁定真正的侵权人,也可能难以取证证明财产损失及因果关系等。另外,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当一些中心化的平台倒闭、破产或者遇到欺诈、被盗后,消费者往往难以追回其损失。

四、完善数字货币监管的思考

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央行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本国的监管体系中,但监管尺度和态度立场各不相同。数字货币性质的认定一直是法律监管的核心问题。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2013年8月,德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并已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是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归类为应纳税资产;日本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新型支付方式。总体上而言,德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走在了世界前列。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对比特币态度友好,认可其积极意义,正着手或已经制定监管法案来规范比特币行业的发展。出于降低洗钱风险和保护金融科技创新的考虑,另一些国家如俄罗斯、泰国由完全禁止比特币的使用转变为放松比特币监管。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监管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业务发展和监管协调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协调。区块链技术应用对各行各业都产生深远影响,但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首要的。因此考虑以金融监管部分为主导,结合发展改革部门、网信部门、工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根据区块链相关技术的发展变化,既要符合金融监管的大局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还要考虑到相关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经济发展的具体作用与影响等。具体业务模式上,可考虑确立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适当时机出台国家标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有关资金跨境、外汇管理等监管。

考虑在适当时机建立业务许可制度包括对有关区块链资产的交易、支付、汇兑、存管、理财、信托、投资等相关业务进行许可证管理。对涉及区块链技术有关的交易活动采用有针对性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并适时进一步有针对性采用备案管理、许可准入、反洗钱职责和流程、用户实名、大额交易限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打击非法投机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私人用户涉及相关洗钱、欺诈、非法外汇交易、贪污贿赂、非法挪用资金等一系列非法活动,对这些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很多境外监管机关如美国、日本等国都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支付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显示,国内173家虚拟货币交易及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已全部无风险退出,这次《通知》再次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积极加强执法监管和司法处置协调。在具体监管中,处理好数字货币监管与传统金融体系、国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等不同监管体系对接。在具体执行方面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协同监管。推动成员国之间制定原则性监管法规,推动建立可协调的数字货币跨境司法解决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共同打击数字货币跨境有组织犯罪活动。

三是保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

打击监管代币融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于代币融资的定性,美国、新加坡、新西兰等有关监管机构将其作为有价证券范畴纳入监管范围。在瑞士,也将代币分为三种即支付型、证券型和应用型,在相应的监管框架内开展业务。我国已经明确将代币融资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考虑促进产业发展与规范监管协调。针对融资行为、信息发布或采集行为、智能合约算法及相关服务以及与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等相关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在适当的时机、适当的地区引入“监管沙盒”,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支持金融创新,根据被监管机构的创新能力、风险控制力、运行机制、业务特点、投资者权益保障等,选择“监管沙盒”的相应模式,既累积监管经验又维护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以及未来货币之争

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很可能身处变革前线。采用加密货币需要重新布线系统,还要为前期运营及合规提供资金。一些银行围绕虚拟货币业务建立创收部门,以此解决前述问题。借助监管势头,银行纷纷搭建加密交易平台,同时推出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业务,成立货币咨询和研究小组。正如普华永道报告所述,带动金融科技产品的软件和APP与主流银行业务之间需要进行更大的整合。附带交易信息的虚拟货币将为一系列创新金融产品带来机会,同时也将增加投资者对它们的需求。

虚拟货币交易势必大幅上升。最好的数字交易应直接简便,只需滑动手指或点击手机即可完成。中国的移动支付业务量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成功的支付企业亦一直积极参与这些变革。随着虚拟货币使用的增加及中国DCEP的不断发展,金融和非金融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因为他们需要向客户提供更多的数字支付选择和更好的体验。为此,Facebook的Diem项目的目标即是让全球范围的转账做到像发送短信一样简单,同时降低颇为昂贵的转账和汇款费用。

领导者需要对新领域更从容。是时候为企业进入数字货币时代奠定基础了。一些企业的财务主管已经提早行动,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包括科技公司MicroStrategy和保险公司MassMutual在内的许多企业都在增持加密货币,因为他们认识到投资组合升值的潜力:不仅可以对冲通胀风险,还可以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提供加密货币支付方式。在监管行动推动下,交易基础设施正在迅速完善。凭借对冲基金提供的额外流动性,加密货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所正成倍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可能催生加密货币的创新投资工具和新的融资策略。与此同时,加密货币参与者之间的并购活动也在加速进行。随着私人组织的数字货币产品和既有加密货币(及其生态系统)得到普及,参与者们纷纷招募具有丰富金融服务知识的人才。此外,随着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不断加深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督和认识,最终将创造出更加稳定的市场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在中国的业务极有可能会处于大量交易以数字货币计价的环境中,并与积极采用这类交易的中国企业竞争。企业领导者应该密切关注中国数字货币试点的进展、监管体系的变化以及企业应用数字货币的进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借由DCEP的个体交易网络可能会发展出具备更广泛操作可行性的B2B应用。

中国以及未来货币之争

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很可能身处变革前线。采用加密货币需要重新布线系统,还要为前期运营及合规提供资金。一些银行围绕虚拟货币业务建立创收部门,以此解决前述问题。借助监管势头,银行纷纷搭建加密交易平台,同时推出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业务,成立货币咨询和研究小组。正如普华永道报告所述,带动金融科技产品的软件和APP与主流银行业务之间需要进行更大的整合。附带交易信息的虚拟货币将为一系列创新金融产品带来机会,同时也将增加投资者对它们的需求。

虚拟货币交易势必大幅上升。最好的数字交易应直接简便,只需滑动手指或点击手机即可完成。中国的移动支付业务量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成功的支付企业亦一直积极参与这些变革。随着虚拟货币使用的增加及中国DCEP的不断发展,金融和非金融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因为他们需要向客户提供更多的数字支付选择和更好的体验。为此,Facebook的Diem项目的目标即是让全球范围的转账做到像发送短信一样简单,同时降低颇为昂贵的转账和汇款费用。

领导者需要对新领域更从容。是时候为企业进入数字货币时代奠定基础了。一些企业的财务主管已经提早行动,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包括科技公司MicroStrategy和保险公司MassMutual在内的许多企业都在增持加密货币,因为他们认识到投资组合升值的潜力:不仅可以对冲通胀风险,还可以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提供加密货币支付方式。在监管行动推动下,交易基础设施正在迅速完善。凭借对冲基金提供的额外流动性,加密货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所正成倍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可能催生加密货币的创新投资工具和新的融资策略。与此同时,加密货币参与者之间的并购活动也在加速进行。随着私人组织的数字货币产品和既有加密货币(及其生态系统)得到普及,参与者们纷纷招募具有丰富金融服务知识的人才。此外,随着监管机构和税务部门不断加深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督和认识,最终将创造出更加稳定的市场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在中国的业务极有可能会处于大量交易以数字货币计价的环境中,并与积极采用这类交易的中国企业竞争。企业领导者应该密切关注中国数字货币试点的进展、监管体系的变化以及企业应用数字货币的进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借由DCEP的个体交易网络可能会发展出具备更广泛操作可行性的B2B应用。